一般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1.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或接受的所有报价和订单。
1.2. 如第三方(以下简称“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则以本条款为准。

第二条:报价
2.1. 公司提交的所有报价均视为有效,不构成任何履行或销售义务。报价内容属保密信息,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2. 客户提供技术数据、图纸等资料时,公司可依据其有效性进行报价。
2.3. 报价基于公司仓库交货(工厂交货),并遵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报价不含增值税和包装费。
2.4. 报价中提及的在客户场所提供服务或维修,不包含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膳食费。
2.5. 每份报价中列明的交货时间仅供参考,不构成公司的承诺。公司对材料或服务交货时间的任何变更概不负责。
2.6.优惠活动中所示价格在优惠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
2.6. 优惠活动中所示价格仅适用于优惠活动中所示数量。如数量发生变化,本公司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第三条:版权
3.1. 除非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提交报价或订单后,设计、标识、照片、研究和软件的版权仍归公司所有。
3.2. 即使本条第1款所述数据的制作费用已由客户承担,其版权仍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禁止复制、展示或向第三方演示这些数据。客户有义务在公司要求时将数据归还给公司。

第四条:信息提供
4.1. 公司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并不构成公司的任何义务。客户仅可将其用于参考目的。
4.2. 客户同意免除公司因使用公司提供的建议、图纸、计算结果、材料、样品等而对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材料/服务的交付期限
5.1. 材料和服务的交付时间由本公司确定,仅供参考。如超过规定的交付时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以此为由取消订单或进行赔偿。
5.2. 本公司确定交付时间的前提是,确定时已知的条件不会发生变化。
5.3. 预计交付时间的起始时间为所有技术和商务细节均已达成一致、所有必要数据均已为本公司所有、所有约定的款项均已支付且所有订单履行条件均已满足之时。
5.4. 如出现与预计交付时间时已知的情况不同的情况,本公司有权相应调整材料或服务的交付时间。如本公司的能力不足以进行相应的时间调整,则订单将按照本公司的既定计划完成。
5.5.对于因不可抗力(天气状况、自然灾害、罢工、磨损、盗窃、战争等)或供应商、承运人、生产商或分包商无法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材料或服务交付延误,本公司对客户或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所有权/风险转移
6.1. 货物所有权在交付给客户或其承运人且款项付清后转移给客户。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6.2. 货物所有权在公司收到全部货款之前仍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订单执行
7.1. 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双方约定的货物、服务或工作。
7.2. 所有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7.3. 包含预付款的订单,自客户支付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7.4. 产品订单可在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取消。对于已交付给供应商且供应商无法取消的订单,公司不得取消。客户承诺接受公司或其他供应商无法取消的任何订单。无论如何,客户提交订单14天后,公司将不接受任何取消订单的请求。
7.5. 如果已收到预付款的订单被取消,公司有权扣留该预付款。
7.6.产品退货可在检验后 20 天内提出,但前提是产品及其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且与收到时状态一致。公司可能拒绝某些产品类别的退货,例如完整的液压系统和软管。
7.7. 系统搭建订单在完成必要的测试后送至公司总部。公司随后将免费为阿提卡地区的客户现场进行系统启动。对于其他省份和偏远地区,将另行收费,具体费用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付款
8.1. 对于已有账户的客户,除非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否则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新客户的付款均须以现金预付。
8.2. 如客户逾期付款,本公司有权收取滞纳金,即年利率 8%。
8.3. 如客户有未付余额,本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后续销售服务,直至所有未付余额全部付清为止。

第九条:责任限制
9.1. 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接受客户订单后所承担的义务,即向客户供应材料、提供服务或搭建系统,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涉及第三方。客户放弃就其产品或服务向公司提出任何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9.2. 对于因公司过错导致的任何订单取消而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害、运输成本、生产成本、供应成本、取消成本、差旅住宿费用以及任何间接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9.3. 对于因操作不当、材料故障、管理不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公司概不负责。
9.4. 对于代表客户运输或存放于公司场所且客户未投保的材料的丢失或损坏,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条:保修条款
10.1. 本公司遵守所售机器或备件制造商规定的保修条款。
10.2. 本公司对其生产的系统提供自发票开具之日起六 (6) 个月的保修期。以下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
a. 系统由第三方安装和启动
b. 发现操作不当
c. 客户在系统组装过程中使用了自有备件或组件
d. 系统因正常使用而出现合理磨损
e. 发现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当
f. 系统受到客户或第三方的干扰或改装
10.3. 客户提出的任何保修索赔必须在发现问题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10.4. 如果发票是赊销发票,则客户提出的任何保修索赔均与约定的付款期限无关。

第11条:订单接收
11.1. 自交货时间届满且公司宣布货物已备妥待发之日起,客户有义务接收其订购的货物。
11.2. 如客户拒收货物,则货物将由公司保管,风险和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公司可就订单开具全部或部分发票,而因拒收货物而产生的退货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管辖法院
12.1. 客户仅可在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就因终止本协议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获得赔偿。
12.2.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雅典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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